桂政办发[2000]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人买卖普通住宅和销售空置商品住房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5-08
摘要:空置商品住房是指1998年6月30日前已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发放了合格证,且在1999年8月1日以前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凡在2000年5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对其征税处理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桂政办[1995]98号)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执行。

  四、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部分地区在此之前制定的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房地产市场税收减免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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