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凡在2000年5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对其征税处理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桂政办[1995]98号)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执行。 四、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部分地区在此之前制定的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房地产市场税收减免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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