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8]4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29
摘要:本规程所提及的税务登记是指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我市范围内具有法定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税收征管范畴,并实施具体税收户籍管理的行为。

  第六节 跨区房产(土地)登记

  第一百零一条 [条款废止]直属局、市内四区(含园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拥有坐落在外县市区的房产(土地)或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拥有坐落在非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土地)的,应在发生跨区房产(土地)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房产(土地)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登记。

  对上述纳税人,房产(土地)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以表代证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 纳税人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一百零三条 受理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纳税人的房产、土地是否属于本辖区税收管辖范围,对不需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的,应当告知其回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税务管理;对不属于本辖区税收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登记。

  (二)对属于本辖区税收管辖范围,但未在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相关房产(土地)信息或房产(土地)信息登记错误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告知纳税人先到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产(土地)基础信息变更,再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登记。

  (三)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跨区房产(土地)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2),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四)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跨区房产(土地)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五)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六)对提供资料完整、《跨区房产(土地)登记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 件的,即时进行跨区房产(土地)登记,按照“F+纳税人识别号+2位顺序号”规则编制跨区房产(土地)登记识别号。

  第一百零四条 管户分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在跨区房产(土地)登记办理完毕后,通知管户分配岗即时进行管理科(所)分配。

  (二)管理科(所)长应当在收到管户分配信息后2日内,进行税源管理岗分配。

  第一百零五条 落户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进行基础信息预认定,并进行税种认定。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

  (三)税务登记受理岗在《跨区房产(土地)登记表》填写相应内容,并签章确认,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返纳税人一份《跨区房产(土地)登记表》。

  (四)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受理后1日内,将一份《跨区房产(土地)登记表》和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管理科(所)。

  第一百零六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在收到待办任务或纸质资料起1个月内,对照《跨区房产(土地)登记表》和相关证件资料,调查核实纳税人跨区房产(土地)信息。

  第一百零七条 纳税人跨区房产(土地)纳税义务终止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向纳税人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房产(土地)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七章注销登记程序进行房产(土地)登记注销。

  第一百零八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分项目整理、保管纳税人跨区房产(土地)登记资料,并于纳税人跨区房产(土地)登记注销后,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相关证件资料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一)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二)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跨区房产(土地)登记表》;

  (四)《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五)《注销登记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第十章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条款废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证机关名称、证件的发放日期等内容在《大连日报》、《大连晚报》或《新商报》上作遗失声明,于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持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报《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式两份,国、地税各一份),向联合税务登记机构或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申请办理证件补发。

  第十一章税务登记验、换证

  第一百一十条 联合登记机构和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联合开展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工作。

  大连市国、地税局根据联合年检工作要求,分别组织实施对涉外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

  第十二章其他户籍管理工作

  第一节 日常基础信息核实

  第一百一十一条 日常基础信息核实的范围包括:

  (一)对重点纳税人,税源管理岗每年核实基础信息不少于1次;对办理主管局项目登记的,应当同时核实项目登记管理信息。基础信息核实工作应当尽量与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减免税调查等项工作同步实施。

  (二)税源管理岗在日常征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基础信息核实的,应当及时开展日常基础信息核实。

  (三)征管部门可以根据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偏差提示及日常征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疑点信息,责成税源管理岗进行日常基础信息核实。

  (四)全市范围内的基础信息核实工作,由市局征收管理处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统一安排部署。

  第一百一十二条 日常基础信息核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源管理岗在开展日常基础信息核实时,必须进行实地调查,制作《基础信息核实工作底稿》,逐项核实基础信息。日常基础信息核实结束后,《基础信息核实工作底稿》应当交由纳税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税源管理岗应当于日常基础信息核实工作结束后2日内,核实修改纳税人的登记类、认定类和许可类等基础信息。

  (三)税源管理岗在日常基础信息核实中,发现纳税人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符的,应当责成纳税人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对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到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对有证据表明纳税人逾期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责令纳税人到处罚实施岗接受税务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日常基础信息核实资料整理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一)《基础信息核实工作底稿》;

  (二)提供相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符的);

  (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逾期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二节 主管局管户调整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落户登记环节 因操作或其他原因导致管理科(所)分配错误的,由税务登记受理岗发现后,即时填写《管户调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3),经征收科长签字后,交税务登记管理岗调整。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纳税人因变更地址涉及改变主管科(所)或税源管理岗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发现应当调整主管科(所)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纳税人变更地址涉及改变主管科(所)的,税源管理岗应当于收到税务登记受理岗转来的变更登记资料后5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核实认为需要进行管理科(所)调整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2日内,填写《管户调整申请审批表》,交管理科(所)长审批;税源管理岗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发现应当调整主管科(所)的,税源管理岗应当于发现后制作房产、土地基础信息核实表交纳税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即时填写《管户调整申请审批表》,交管理科(所)长审批。

  (二)对管理科(所)长审批同意的,税源管理岗将《管户调整申请审批表》及纳税人变更登记资料或房产、土地基础信息核实表一并移交拟调入的管理科(所)。

  (三)拟调入的管理科(所)长应当于接到纸质资料后2日内,责成本科所税源管理岗进行核实,并由拟调入管理科(所)的税源管理岗和管理科(所)长在《管户调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即时将《管户调整申请审批表》传递至征管部门税务登记管理岗。

  (四)征管部门税务登记管理岗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源标准或其他标准,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即时进行管理科(所)调整,并修改所属镇街、村委等相关信息。

  (五)调入管户的管理科(所)长应当于管理科(所)调整后2日内,进行税源管理岗分配。

  (六)税源管理岗应当于税源管理岗分配后5日内,核实修改纳税人的登记类、认定类和许可类等基础信息。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管理科(所)之间发生的管户争议事项,由申请调入或调出的管理科(所)税源管理岗将相关科所核实确认仍存在争议的《管户调整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件资料,提交征管部门税务登记管理岗,由税务登记管理岗实地调查后,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征管科长和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长审批同意后,进行相应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统一调整管理科(所)管辖范围的,征管部门税务登记管理岗应当根据调整范围确定名单,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按照本局工作安排直接进行调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管户调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和调查材料和统一调整管理科(所)管辖范围的名单,由税务登记管理岗整理保管,并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归档。

  第三节 交叉管户争议裁决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凡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地方税收管辖权争议事项,由市局征收管理处根据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作出最终裁决。

  第一百二十条 迁移登记中,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经实地调查不同意纳税人迁出的,经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长审批后,提请市局征收管理处进行争议裁决。具体裁决程序如下:

  市局税务登记指导岗向市联合登记机构发送实地调查工作待办任务,由其进行实地调查。市局征收管理处根据实地调查结果作出最终裁决,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局裁决意见继续履行迁移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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