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8]4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29
摘要:本规程所提及的税务登记是指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我市范围内具有法定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税收征管范畴,并实施具体税收户籍管理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应当由本局管辖但实际未在本局管辖的纳税人,由税务登记管理岗制作《争议裁决申请调查表》(见附件24),经征管科长、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长、局长审核审批后,提请市局征收管理处进行争议裁决。具体裁决程序如下:

  (一)市局税务登记指导岗在接到争议裁决事项后1日内,向纳税人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下达核实工作待办任务,责成其进行调查核实。

  (二)纳税人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接到核实工作待办任务后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意见,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对现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调出的,市局税务登记指导岗向市联合登记机构发送实地调查工作待办任务,由其进行实地调查,市局征收管理处根据实地调查结果作出最终裁决。

  (三)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调出或经市局征收管理处裁决认定应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市局税务登记指导岗制作《争议裁决审批表》,经征收管理处处长审批同意后,纳税人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本规程第三十四条 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迁出程序,于5日内为纳税人办理迁出手续,向纳税人开具《纳税人迁移登记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

  (四)如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确需调阅迁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征管资料的,可以直接到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查阅或在市局监督下与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料交接。

  (五)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比照本规程第五章变更登记第三节 规定,对该纳税人履行管户分配、落户登记、基础信息预认定和基础信息核实等相关程序。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认为本局管辖的纳税人应当调出本局的,由税务登记管理岗制作《争议裁决申请调查表》,经征管科长、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长、局长审核审批后,由市局征收管理处作出争议裁决。具体裁决程序如下:

  (一)市局税务登记指导岗于接到争议裁决事项后1日内,向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下达核实工作待办任务,责成其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应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接到核实工作待办任务后10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并形成调查意见,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对应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调入的,市局税务登记指导岗向市联合登记机构发送实地调查工作待办任务,由其进行实地调查,市局征收管理处根据实地调查结果作出最终裁决。

  (三)对应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调入或经市局征收管理处裁决认定应当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市局税务登记指导岗制作《交叉管户审批表》,经征收管理处处长审批同意后,纳税人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5日内,按本规程第三十四条 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迁出程序,为纳税人办理迁出手续,向纳税人开具《纳税人迁移登记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

  (四)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确需调阅迁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征管资料的,可以直接到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查阅或在市局监督下与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料交接。

  (五)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比照本规程第五章变更登记第三节 规定对该纳税人履行管户分配、落户登记、基础信息预认定和基础信息核实等相关程序。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市范围内的交叉管户调查调整工作,由市局征收管理处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统一安排部署。具体程序如下:

  (一)调查摸底阶段。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填写《拟调入交叉管户申请表》和《拟调出交叉管户申请表》,并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

  (二)核实反馈阶段。市局征收管理处将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拟调入交叉管户申请表》和《拟调出交叉管户申请表》发送至对应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对应主管税务机关对核实确认后无争议的交叉管户填写《同意调出交叉管户确认表》和《同意调入交叉管户确认表》;对核实确认后有争议的交叉管户填写《争议裁决申请调查表》,并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

  (三)结果确定阶段。市局征收管理处汇总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仍存在争议的交叉管户名单,交由市联合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核实后,市局征收管理处根据实地审核意见,最终确定交叉管户调整名单,制作《交叉管户审批表》。

  (四)管户调整阶段。征收管理处处长对《交叉管户审批表》审批同意后,纳税人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接到工作指令后5日内,按本规程第三十四条 规定的迁出程序,为纳税人办理迁出手续,向纳税人开具《纳税人迁移登记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比照本规程第五章变更登记第三节 规定对该纳税人履行管户分配、落户登记、基础信息预认定和基础信息核实等相关程序。

  (五)资料交接阶段。市局征收管理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资料交接时间,并做好资料监交工作。各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应交接的全部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第四节 非正常户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准非正常户认定,包括系统自动认定和人工审批认定等两种方式。

  (一)纳税人存在下列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行为,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经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系统在月终处理时自动认定为准非正常户:

  1.未办理落户登记的纳税人,自应当首次申报月起,连续两个月未进行申报纳税的。

  2.正常状态的纳税人连续两个月未进行申报纳税的。

  3.实行简并征期的纳税人,有一个月未进行申报纳税的。

  税源管理岗应当于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对该月应当申报未申报纳税人进行实地查找,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对实地查找不到的,应当采取邮寄方式或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对已申请注销且已下达注销检查指令的纳税人,检查实施人员在60日内查找不到的,由检查实施科(所)人工审批认定为准非正常户。具体程序如下:

  1.检查实施人员应当于2日内制作《待注销转准非正常状态审批表》(见附件25),报检查实施科(所)长审批。

  2.检查实施科(所)长应当于2日内在《待注销转准非正常状态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3.检查实施科(所)长审批同意后,检查实施人员应当于1日内将《待注销转准非正常状态审批表》与注销资料一并传递给税源管理岗。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正常户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非正常户认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税源管理岗应当于每月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对准非正常户进行查询统计,并在每月25日前,按照规定逐户进行查找,对查找不到且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6),并报管理科(所)长审批。

  2.管理科(所)长应当于收到待办任务或纸质资料后2日内,在《非正常户认定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3.管理科(所)长审批同意后,对有欠税但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税源管理岗应当在2日内对欠税人的欠税类别进行修改。

  4.管理科(所)长审批同意后,税源管理岗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非正常户认定资料(含准非正常户认定资料)整理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未落户、未申报原因形成的非正常户);

  (2)《待注销转准非正常状态审批表》和纳税人注销资料(未注销形成的非正常户);

  (3)《非正常户认定申请审批表》。

  (二)非正常户核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征管部门税务登记管理岗应当于每月25日内,按照上月认定的非正常户数的一定比例(不低于10%),通过实地或电话核实纳税人情况,对非正常户认定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将结果报送征管科长。

  2.征管部门应当积极与同级国税、银行、工商等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非正常户认定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并根据外部信息,责成税源管理岗查找非正常户。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在办税服务厅或地税网站公告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名单。

  (四)国、地税局共同认定为非正常户状态超过90天的纳税人,可认定为证件失效户,国、地税局任何一方不能单独进行证件失效户公告。具体程序如下:

  1.税务登记管理岗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生成《待宣告证件失效户名单》,并报征管科长、分管征管局长、局长审核后,报市局征收管理处审批。

  2.市局征收管理处责成市联合登记机构对国、地税《待宣告证件失效户名单》进行比对,国、地税信息比对结果一致的纳税人,由市国、地税机关征收管理处统一在有关媒体上宣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国、地税信息比对结果不一致的纳税人,由市国、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分别交由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五)申请解除准非正常户、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等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应当直接到税源管理岗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税源管理岗向纳税人发放《解除(准)非正常户、失效户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7),由纳税人如实填写。税源管理岗应当留存一份《解除(准)非正常户、失效户申请审批表》备查,并告知纳税人到处罚实施岗接受税务行政处罚,同时区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如果纳税人的初始状态为“待落户”状态的,则告知纳税人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如果纳税人的初始状态为“待注销”状态的,则告知纳税人及时办理注销或取消注销手续。

  (2)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欠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对欠税人的欠税类别进行修改,并通知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

  (3)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未交验发票情况的,应当通知纳税人及时交验发票。

  2.处罚实施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第五节 漏征漏管户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本辖区内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整治工作,并可与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联合进行实地巡查,清理本辖区的漏征漏管户。

  第一百二十七条 市局征收管理处应当责成市联合登记机构定期进行漏征漏管户实地巡查,考核各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质量。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的漏征漏管户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由市局征收管理处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统一安排部署。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违法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处罚标准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规程所称“日”,均指工作日;所称“以上”、“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税务文书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书样式确定,具体文书表格样式附后。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局实际管理需要,对本规程规定的内部工作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市局征收管理处备案。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按本规程执行。

  附件:

  1、以表代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3、变更税务登记表

  4、文书受理回执单

  5、税务登记设立(变更)调查审核表

  6、停业登记申请表

  7、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8、延期复业申请表

  9、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10、取消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11、税务注销证明

  12、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

  13、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

  1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房地产开发项目)

  1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建安工程)

  1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生产经营、劳务项目)

  17、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

  18、报验税务登记表

  19、主管局项目登记表(房地产开发项目)

  20、主管局项目登记表(建筑安装项目)

  21、主管局项目登记表(生产经营、劳务项目)

  22、跨区房产(土地)登记表

  23、管户调整申请审批表

  24、争议裁决申请调查表

  25、待注销转准非正常状态审批表

  26、非正常户认定申请审批表

  27、解除(准)非正常户、失效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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