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8]4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29
摘要:本规程所提及的税务登记是指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我市范围内具有法定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税收征管范畴,并实施具体税收户籍管理的行为。

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起草说明

  按照我局“数据大集中”项目制度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依托于新税收征管系统,在前期与大连市国税局共同制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联合登记规程》)的基础上,起草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登记规程》)。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背景情况及必要性

  2002年4月,我局制定下发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大地税发[2002]38号)。几年来,该规程对我市的地方税务登记工作起到了规范和指导作用。但随着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对税务登记方面规定的不断调整完善,原工作规程中的部分条 款已不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且不能满足我局日常征管工作需要,同时我局新税收征管系统全面上线后,急需按照新系统的设计程序,配套出台相关的制度办法,以指导一线征管工作。为此,征收管理处按照合法、合理、科学、规范、效率的制定原则,在充分征求相关业务处室和基层局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登记规程》,以规范和指导我市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总体框架及主要特点

  《登记规程》分为总则、设立税务登记、以表代证登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税务登记、重新税务登记、报验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税务登记验、换证、其他户籍管理工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十四章,共计一百三十五条 ,并后附规程涉及的二十七种文书表格式样。其中,第五章《变更税务登记》分为“总体规定、跨区迁移和内外资转换的前置处理、联合登记机构受理的变更登记和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受理的变更登记”等四节 ;第九章《报验税务登记》分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缴销、外来项目登记、跨区项目登记、主管局项目登记和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等六节 ;第十一章《其它户籍管理工作》分为“日常基础信息核实、主管局管户调整、交叉管户争议裁决、非正常户管理和漏征漏管户管理”等五节 。

  《登记规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以税收政策法规为依据

  《登记规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等一系列的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依据制定的。

  (二)以新税收征管系统为依托

  按照市局确定的“制度指导软件、软件服务制度、制度软件同步调整”工作要求,征收管理处对新税收征管系统的税务登记模块进行了认真研究梳理,并结合《登记规程》制定,对新税收征管系统的部分流程设计作了修改完善,使《登记规程》与新税收征管系统相辅相成,以便一线征管人员规范有序地开展相关税务登记工作。

  (三)以满足征管实际需要为目标

  针对目前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征收管理处在广泛征求相关业务处室和基层局工作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分析了现阶段我市税务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以科学合理确定工作流程为原则,以税收政策法规为指导,对我市税务登记工作流程进行了优化调整,以保证《登记规程》能够满足我市税收征管实际工作需要。

  (四)以规范征管工作流程为主线

  《登记规程》与我局和国税局共同制定的《联合登记规程》紧密衔接,以规范征管工作流程为主线,区分不同登记类型,按照定岗、定责、定期限的原则,结合各项工作的程序步骤,明确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时限要求,让一线征管人员能够明确了解哪个岗位该做什么、该怎么做、怎么做符合规定,以确保税务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五)以便于基层学习使用为初衷

  税务登记是各项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 和基础工作,其内容涵盖户籍管理的各个方面,而原税收户籍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是在多个制度办法中分别予以明确的,不利于一线征管工作人员学习使用。因此,征收管理处在起草《登记规程》时,以便于学习使用为初衷,力求将涉及税收户籍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如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和缴销、日常基础信息核实、主管局管户调整、市局争议裁决、非正常户管理等一并融入本《登记规程》中,以便一线征管工作人员全面学习掌握税务登记工作的程序和内容。

  三、重点事项说明

  (一)关于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原则问题

  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税务登记实施属地管理”。因此,征收管理处将属地管理原则在《登记规程》总则中明确为税务登记的总体原则。同时,为了给管户分配、管户调整、争议裁决等户籍管理工作提供规范统一的政策基础,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对原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了完善。例如,对“以工商注册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形,增加了“如不在工商注册地办公的,以实际办公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

  (二)关于以表代证登记适用范围问题

  税收法律、法规及总局相关政策规定中,无“以表代证登记”概念,但鉴于实际征管过程中,一是确实存在部分纳税人由于卫生、环保等各方面原因办理不了工商登记,进而办不了税务登记的情况;二是还存在没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地纳税人临时经营的情况。上述两种情况,都不适用总局规定的临时登记范围,因此,只能通过以表代证登记将其纳入税务管理。同时,为了规范以表代证登记行为,有效避免拉税引税情况发生,征收管理处在《登记规程》还分别明确规定了跨区项目和跨区房产(土地)不允许办理以表代证登记。

  (三)关于跨区迁移和内、外资转换工作流程问题

  新税收征管系统最主要的变化,在于以纳税人识别号作为税务机关管理纳税人的主要标识,逐步取消了七位地税管理码的使用,跨区迁移和内、外资转换这两种税务变更事项的处理方式也从原来的“一废一立”变为“变更登记”。因此,征收管理处借鉴国税多年来一直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基层局的意见和建议,对程序设计作了简并和优化,明确了联合登记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各岗位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跨区迁移和内、外资转换两项新业务流程的工作职责。

  (四)关于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顺序问题

  为了保证原税务登记证件收回机关的规范统一性和国、地税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征收管理处在与国税局征管处共同草拟《联合登记规程》时,已对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的顺序问题达成了共识,即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税先办理;对其他单位纳税人,无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先办理,并确定了“谁先办理、谁收回证件”的原则。另外,对已办理跨区项目登记、主管局项目登记或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的纳税人,明确规定其在办理户籍注销登记前,必须先办理完毕项目注销登记。

  (五)关于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问题

  通过综合权衡税务管理和税收成本的关系,在充分征求基层局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征收管理处在《登记规程》中对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作了统一规范,规定“仅汇总纳税的连锁经营分支机构、代开发票的外地来连项目登记纳税人、跨区报验建筑安装业纳税人、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纳税人、以表代证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并按此原则在新税收征管系统的注销登记程序中,增加了自动校验功能。另外,为了满足各基层局实际管理需要,在《登记规程》中明确了各基层局可对上述纳税人实行一般注销程序。

  (六)关于一般注销检查实施岗的确定问题

  为了从制度上加强监督,防范执法责任风险,避免“谁管户、谁注销”的情况发生,征收管理处采纳基层局合理建议,确定了“对适用一般注销的纳税人,不能由管辖该纳税人的管理科(所)实施注销检查”的总体原则,各基层局可以在此原则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分派一般注销工作任务。

  (七)关于新增登记类别的必要性问题

  《登记规程》在国家规定的登记类别基础上,新增了外来项目登记、跨区项目登记和主管局项目登记等3类项目登记类别,为我局下一步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实行按项目监控、按项目供票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奠定了基础。同时,为了满足跨区房产(土地)异地征税需要,在征求其他相关业务处室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登记的设计思路,又新增了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类别,以实现纳税人户籍管理信息与跨区房产(土地)管理信息相关联。另外,通过新增登记类别也有效解决了我局管户数量统计不实的弊端。

  (八)关于外来项目登记证明超期的处理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外地来连报验登记户经营活动尚未结束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已超期的情况,而目前总局对该问题无明确政策规定,因此各地处理方式不一。为了切实解决因该问题造成的征纳矛盾,征收管理处在总局政策规定和答复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相对可行的处理原则和意见,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次日将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并责令其15日内续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对逾期不改正的,仍作为报验税务登记管理,但应视同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依法征收各项地方税收。”

  (九)关于满足基层局个性化管理需要的问题

  虽然《登记规程》历经多次讨论和意见反馈,力求达到规范统一,但鉴于各基层局的管理模式、管理力量和管户特点等都各不相同,因此,《登记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 规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基础上,结合本局实际管理需要,对《登记规程》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市局征收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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