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8]4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29
摘要:本规程所提及的税务登记是指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我市范围内具有法定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税收征管范畴,并实施具体税收户籍管理的行为。

  第七章 注销税务登记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五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事项:

  (一)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先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事项,收回和缴销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在《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上注明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情况。纳税人凭《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件资料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归属国税的其他单位纳税人,先由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事项,收回和缴销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在《注销登记通知书》上注明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情况;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归属地税的其他单位纳税人,先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事项,收回和缴销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在《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上注明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情况,纳税人凭《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件资料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对在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包括报验税务登记纳税人、以表代证登记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只需在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已办理跨区项目登记、主管局项目登记或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的纳税人,在办理户籍注销登记前,必须先办理完毕项目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条款废止]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全部发票,并分别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简易注销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地税先办理注销,如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比照本规程第一百零九条 规定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原件及复印件,但无需补办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下同)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原件及复印件(地税后办理注销);

  2.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3.《以表代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以表代证纳税人)或《报验税务登记表》(外来项目登记和跨区项目登记纳税人)或《跨区房产(土地)登记表》(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纳税人)。

  (二)一般注销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地税先办理注销)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原件及复印件(地税后办理注销);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4.《以表代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以表代证纳税人)或《报验税务登记表》(外来项目登记和跨区项目登记纳税人)或《主管局项目登记表》(主管局项目登记纳税人)或《跨区房产(土地)登记表》(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纳税人)。

  第五十七条 简易注销程序可适用于汇总纳税的连锁经营分支机构、代开发票的外地来连项目登记纳税人、跨区报验建筑安装业纳税人、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纳税人、以表代证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注销登记,比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对上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行一般注销程序。具体的简易注销程序如下: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9),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缴销的发票;

  2.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结清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3.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处理的违章报告;

  4.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批结的减免税报告、检查报告及评估报告。

  纳税人存在上述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不予受理纳税人注销申请,告知纳税人办结上述涉税事项后,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四)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五)对提供资料完整、《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 件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受理,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加盖涉税事项受理专用章后,返纳税人一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同时向税源管理岗发送注销工作待办任务。

  (六)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日内,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管理科(所)。

  (七)税源管理岗应当在接到待办任务或收到纸质资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注销审核,并提交本管理科(所)长审批。

  (八)管理科(所)长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之日起2日内,进行注销审批。

  (九)管理科(所)长审批同意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之日起1日内,打印《注销登记通知书》(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并通知纳税人领取,取得送达回证。对地税先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在《注销登记通知书》上注明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情况。

  (十)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纳税人领取之日起1日内,将《注销登记通知书》和送达回证传递至管理科(所)。

  (十一)税源管理岗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户整理纳税人注销登记资料。归档资料包括:

  1.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地税先办理注销)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复印件(地税后办理注销);

  2.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纳税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复印件(丢失税务登记证件的);

  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5.《注销登记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第五十八条 适用于一般注销程序的纳税人,不能由管辖该纳税人的管理科(所)实施注销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可在此原则基础上,按照税源标准或登记类别,确定注销检查的实施部门和岗位。具体的一般注销程序如下: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缴销的发票;

  2.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结清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3.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处理的违章报告;

  4.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批结的减免税报告、检查报告及评估报告。

  纳税人存在上述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不予受理纳税人注销申请,告知纳税人办结上述涉税事项后,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四)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五)对提供资料完整、《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 件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受理,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加盖涉税事项受理专用章后,返纳税人一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同时向法制部门发送注销工作提示信息。

  (六)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日内,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法制部门。

  (七)法制部门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或收到纸质资料之日起1日内,分配检查任务,并将纸质资料传递至相应检查实施岗。

  (八)检查实施岗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或收到纸质资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注销检查,法制部门应当于检查实施岗提交审理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理,分管稽查局长应当于审理完毕后1日内进行审批。

  (九)检查实施岗应当于稽查程序全部完毕且纳税人办结所有涉税事项后1日内,将纸质资料传递至税务登记受理岗。

  (十)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或纸质资料之日起1日内,打印《注销登记通知书》(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并通知纳税人领取,取得送达回证。对地税先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注销登记通知书》上注明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情况。

  (十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纳税人领取之日起1日内,将纳税人报送的注销登记相关证件资料及《注销登记通知书》和送达回证传递至管理科(所)。

  (十二)税源管理岗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户整理纳税人注销登记资料。归档资料包括:

  1.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地税先办理注销)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复印件(地税后办理注销);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出具外经贸局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纳税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

  4.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复印件(丢失税务登记证件的);

  5.《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6.《注销登记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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