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纳税人在注销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又申请取消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纳税人向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取消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见附件10)。 (二)税源管理岗和管理科(所)长审核同意后,将前期收到的注销资料和《取消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税务登记受理岗(已启动一般注销税务稽查程序的,税源管理岗应当通知检查实施岗停止税务稽查程序,并与检查实施岗履行纸质资料传递手续,由税源管理岗将纸质资料退还税务登记受理岗),由税务登记受理岗作出取消注销税务登记处理后,向纳税人发放《取消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并取得送达回证,同时将前期收回的税务登记证件及资料退还纳税人。 (三)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纳税人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和《取消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取消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整理归档。 第六十条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其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后,再对其实施注销税务检查,并开具《税务注销证明》(见附件11),供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章重新税务登记 第六十一条 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但工商营业执照尚未注销且又恢复生产经营,需要重新纳入税务管理的纳税人,应当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重新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条款废止]原《注销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十三条 重新税务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一式二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见附件12),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纳税人《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三)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四)对提供资料完整、《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 件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受理,并在《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上签章确认、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返纳税人一份《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 (五)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日内,将《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管理科(所)。 (六)税源管理岗应当于接到纸质资料或待办任务后5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对注销后仍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在补征税款、滞纳金及进行相关税务处理后,提交审核。审核岗位依次为管理科(所)长、税务登记管理岗、征管科长,上述各审核岗位的审核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日。 (七)经征管科长审核同意后,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长应当于接到纸质资料或待办任务后1日内进行审批。 (八)经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长审批同意后,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制作《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见附件13),通知纳税人领取,取得送达回证,并告知纳税人到联合登记机构申请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同时于纳税人领取《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后1日内,将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传递至管理科(所)。 (九)纳税人恢复正常管理状态后,税源管理岗应当在1个月内,进行基础信息核实。 (十)税源管理岗应当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原《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整理归档。 第九章报验税务登记 第一节 [停止执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第六十四条 在我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营业税纳税人到外省(市)或在我市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下列情况,免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直属局、市内四区(含园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市内四区跨区临时经营的; 2.我市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经营的。 第六十五条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当按照“一项目一证”的原则,根据纳税人外出经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开具,最长不能超过180天,但对我市纳税人跨县市区报验登记的,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六十六条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应当分别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如下: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规划图原件及复印件; 8.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4—8项资料,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可暂不提供,但应当于取得之日起15日内,向税源管理岗补充提供。 (二)建筑安装企业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如下: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如下: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十七条 受理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4、15、16)。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三)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四)对提供资料完整、《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 件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章确认、加盖涉税事项受理专用章后,留存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件资料。 (五)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受理后1日内,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管理科(所)。 (六)税源管理岗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或纸质资料后1日内进行审核。 (七)税源管理岗提交后,管理科(所)长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后1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八)管理科(所)长审核后,由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长审批。分管征管局长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后1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第六十八条 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长审批同意后,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后1日内,打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四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三份:营业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外出经营结束后返还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并通知纳税人领取,取得送达回证。 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纳税人领取之日起1日内,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送达回证传递至管理科(所)。 第六十九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按户整理、保管纳税人办理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资料,暂不归档,待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与证明缴销相关证件资料一并归档。 第二节 [停止执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缴销 第七十条 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结束后10日内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第七十一条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主管税务机关前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有营业地税务机关注明的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情况,并加盖营业地税务机关印章); (二)延期的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出经营合同期限超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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