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10]10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6-03
摘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预缴增值税时,应依照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含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正数及负数之和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修订]

粤国税发[2010]103号      2010-06-0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省国税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在2010年3月20日前按照旧的辅导期管理规定纳入辅导期管理已满三个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税务机关未发现其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允许从次月起不再实行辅导期管理。

  二、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预缴增值税时,应依照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含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正数及负数之和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三、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在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后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若仍有余额的还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废止以下5份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国税电[2004]1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电[2004]2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电[2004]2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5]20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514号)。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