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最新政策解读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桦宇 人气: 时间:2011-06-04
摘要:近日,国税总局发布公告,就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有关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而言,对此类地区的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作了相应的放宽,许可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一、原有政策回顾 1...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公告,就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有关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而言,对此类地区的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作了相应的放宽,许可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一、原有政策回顾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该文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依此规定,不符合规定数额和文本形式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件已失效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该文件明确,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文件还明确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

二、新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该30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与此前文件比较,该文件明确了”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亦可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而此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则文本形式必须是《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目前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收费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也就是说,企业今后可凭这两类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三、企业的应对
1、了解各地方关于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具体政策。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在一些地区已经持续开展,而部分地区(比如上海等地)相关进程则比较缓慢(注:上海等地近期会加大委托代收的政策力度)。企业要了解所在地的工会征缴的具体政策,对相应财务处理作前瞻性安排。

2、就上海等地的企业而言,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可能会在一个较短时间内实现。企业要特别就工会相关政策及其发展趋势作出合理和必要的预估。要了解类似《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上海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的近期法规政策等,将工会制度及相关财务管理做到依法合规。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税务法律部主任 《法律财税》杂志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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