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品免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科工财审[2014]1532号 2014-11-25 对自产并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军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军品免征增值税程序为:发行人将承接的军品合同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获批后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军品免征增值税审批流程一般滞后合同履行, 因此销售商品时,按照销售商品不含增值税金额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按照增值税金额确认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采购原材料、定制产品时,发行人取得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认应 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当发行人的军品免征增值税审批流程审批通过时,冲销军品原销售时确认的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将此增值税金额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将原采购时确认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确认相应的主营业务成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8号文)规定,纳税人自产的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军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应当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国防科工局 2014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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