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 东地税发[2007]260号 2007-12-1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但对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通知》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征收房产税。对此问题,我们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是认为《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的,是指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而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住房,由于不是出租,不属免税之列,应属于企业单位本身的自用房屋,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是认为根据《通知》精神,按照规定条件出租的尚且免税,不收房租的就更应该免税,并且不收取房租亦可视为零房租。由于存在上述不同的观点,现请省地税局对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予以明确。 特此请示,请予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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