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城镇拟征用菜地建设农贸市场,土地征用手续已办妥,但未实际占用,菜农当年仍从事农业生产。一年后,该农贸市场建设计划取消,菜地转手给房地产开发商,请问若该项土地“占用”没有缴纳耕地占用税,该房地产开发商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78号)规定,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政府名义征用大片耕地成立各类开发区,实际运作中是引资一个企业,界定一个企业的具体占地范围,其他耕地是批而未占。属于此种情况的,其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因此,参照以上政策,对于农贸市场批而未占的土地,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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