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2012年5月21日财税答疑

来源:税务总局 作者: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2-05-22
摘要:农、林、牧、渔产品中一定的生长周期具体为多长时间? 问: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

农、林、牧、渔产品中一定的生长周期具体为多长时间?
问: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请问,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具体为多长时间?

答:由于所涉及的种植、养殖品种种类不同,其生长周期也会长短不一,需要差别化对待。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相关规定中没有对“一定的生长周期”划定统一标准。在具体操作掌握中,应主要依据生物形态是否发生显著变化或其使用价值是否明显增加等因素,来确定其是否符合“一定生长周期”的要求。

股票分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A、、C、D四个自然人共同设立甲合伙企业,甲合伙企业在2011年度拿出10万元投资购买上交所上市的A公司股票1万股,截至2011年12月31日获得分红100万元人民币,然后甲合伙企业在取得前述100万元人民币分红后,将所有的股票在交易所卖掉,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所得。请问:1.针对100万元人民币的分红,ABCD四个自然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多少税率缴纳?2.对ABCD四个自然人就前述100万元分红的纳税义务,甲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还是A上市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3.对于前述300万元的股票转让所得,ABCD4个自然人是否有纳税义务,谁是扣缴义务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ABCD四人自行纳税申报。

分支结构的福利费、教育经费、对外公益捐赠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扣除额如何计算?
问:我公司在同一市不同县区分别成立了几家分公司,按要求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汇算缴纳。对于福利费、教育经费、对外公益捐赠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扣除额是以总分机构合并后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计算,还是只以分支机构的收入乘以相应比例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应该按照总分机构实现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问: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答:根据现行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上述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是40年如何摊销?
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40年,公司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请问该土地使用权可否按10年期限摊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该土地使用权应当按40年期限摊销。

汇率变动,未实现的汇兑损益是否作纳税调整?
问:由于汇率变动,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未实现汇兑损益,是否作纳税调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汇兑损益,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以外的部分,无论是否实现,均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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