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我单位是农村信用社,同业拆出款项有两个科目,一个是商业银行都有的“拆放同业款项”,核算的是拆借给除农村信用社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情况;另一类是由于农村信用社系统存在多级法人特殊情况(比如湖南省有122家农村信用社,都是独立法人单位,存在系统内拆借资金情况,还包括省外的农信社)的“拆放系统内款项”科目,该科目主要核算的是农村信用社向系统内(含省内和省外农信社系统)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各法人机构拆出资金的情况。 请问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的“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所指的“同业拆出”如何正确理解?农村信用社“拆放系统内款项”科目是否符合“同业拆出”性质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农村信用社以县级社为独立法人并单独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各级农村信用社既然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中的“同业拆出”,既包括农信社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也应当包括农信社之间的同业拆出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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