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税收政策在线访谈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3-01-05
摘要:访谈时间:2012年12月31日 10:00--11:00 嘉宾: 货物与劳务税处副处长 刘世田 第四直属税务分局副局长 韩庆松 主持人:2012年9月1日,北京市 营改增 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根据财政部...

王会计:向刘世田提问:我单位是从事广告业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是什么?

刘世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第三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大老白:向刘世田提问:我单位是从事广告业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是什么?

刘世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第四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北漂会计:这个月是要补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吗?什么时间申报?

刘世田: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综[2012]2970号)的规定:“我市于2012年12月18日至28日对广告服务业纳税人税款所属期2012年9月至11月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汇总征收。采取手工申报方式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时间为12月18日至28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时间为12月22日至26日18时。税款所属期12月及其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歼17:我单位是从事广告业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还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刘世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第三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如贵单位是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Jane:您好,我公司是从事广告业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现需要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注意事项有哪些?

刘世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二、申报资料及管理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二)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2),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三)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国税hero:专家您好,请问一下,从哪里能看到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规定和下载相关材料?

刘世田:建议纳税人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
(1)相关政策文件下载地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
(2)《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下载地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文书表格栏目下

郝建秀:请问经营范围是什么样的企业缴纳文化事业税,代理发布广告?还是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还是两者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税

刘世田:在国税征收的范围:根据财综[2012]68号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税字[1997]95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如果贵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广告服务就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jlllq: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规定的是对广告业纳税人,如果我公司注册的资质属于广告业,但实际业务中除了广告代理、广告发布外,也会为客户作一些展会活动、门店标志贴、LOGO等,请问这些是否也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不是如果发票、合同中都不体现广告字样,就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刘世田:根据财税字[1997]95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如果贵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广告服务就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元芳911:向刘世田提问:我们公司从事广告业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现需要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需要办理登记吗?

刘世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规定:“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以下规定,如实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以下简称缴费登记)。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缴费登记。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

主持人:今天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直播就到此结束了,谢谢刘世田副处长和韩庆松副局长的精彩讲解。

刘世田:各位网友,感谢大家与我们进行在线交流。由于时间关系,还有部分网友的提问未能及时解答。我们会认真对待这些网友留下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我们将通过北京国税网站进行公布。

韩庆松: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税务部门工作的永恒主题。为畅通征纳双方沟通,今后,我们将继续开展在线访谈工作。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的“12366”服务热线、北京国税网站的局长信箱以及信访渠道,随时准备接受您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各位网友、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便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非常感谢!

主持人:谢谢广大网友和纳税人的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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