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税收政策在线访谈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3-01-05
摘要:访谈时间:2012年12月31日 10:00--11:00 嘉宾: 货物与劳务税处副处长 刘世田 第四直属税务分局副局长 韩庆松 主持人:2012年9月1日,北京市 营改增 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根据财政部...

访谈时间:2012年12月31日 10:00--11:00

嘉宾:货物与劳务税处副处长 刘世田         第四直属税务分局副局长 韩庆松

主持人:2012年9月1日,北京市“营改增”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文件规定,原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日起转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为更好地协助纳税人了解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税收政策,我们将于12月31日上午10:00-11:00,邀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相关专家做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就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税收政策,回答纳税人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各位亲爱的网友们,大家好!这里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为进一步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切实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水平,以“文化事业建设费”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如期与大家见面了!此次访谈我们荣幸的请到了货物和劳务税处刘世田副处长、第四直属税务分局韩庆松副局长,欢迎大家!在这段时间里,嘉宾们会对主持人、广大网友和纳税人朋友们提出的问题做出详细的解答,希望大家积极与我们互动,下面访谈开始。

刘世田:主持人、广大的纳税人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韩庆松:主持人、广大的纳税人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主持人:下面我们先回答提前开放时间内网友的提问

迷糊的六毛丫头妍:广告代理行业是用含税的开票金额进去含税的收到发票金额再乘以税率,对于收到的发票的明细有要求吗?

刘世田:根据财综[2012]96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目前文件中对广告发布费发票的明细没有要求。

网友2547:你好:想问下文化建设费的销售额是指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吗?

刘世田:根据财综[2012]96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所以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应该是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减除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出版社会计:向货物和劳务税处专家提问:你好。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会举行一系列图书发布会及相关文化交流活动。活动的部分费用由作者提供给出版社,对方要求出版社开具“宣传费”发票。此种情况的收入是否属于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谢谢。

刘世田:根据财综[2012]68号,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税字[1997]95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如果贵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广告服务就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吴传学:感谢提前开通。我31日不能在线,所以留言。我遇到的问题:
1、一般纳税人同小规模在广告发布费用抵扣上的区别;
2、收到试点省份的广告发布费票据同非试点省份的广告发布费票据,在抵扣上的区别;
3、税务代开的广告发布费票据是否区别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同时抵扣上有什么区别。

刘世田:根据财综[2012]96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并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以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时没有区别。

网友5281: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基数是什么?

刘世田:根据财综[2012]96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根据财综[2012]68号“应缴费额=销售额×3%”

nashuihu:您好!我单位从事设计、制作、文化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和广告代理发布业务,是否只有广告业务才需要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其他业务部需要缴纳?谢谢!

刘世田:根据财综[2012]68号,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税字[1997]95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如果贵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广告服务就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主持人:现在我们再看一下目前在线网友的问题

天空不下雪:我单位是从事广告业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前在地税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在是要改在国税缴纳了吗?

刘世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一、原适用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贵单位自营改增试点开始,应在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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