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预[2012]28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0-31
摘要: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试点企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粤财预[2012]280号      2012-10-3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和省政府的相关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我省试点改革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必要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在试点改革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经营规模不同、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对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有利于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试点改革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转变经营方式、创新服务领域。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设立财政扶持资金。

  省财政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市县财政也要相应安排专项资金。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省与市、县财政分担,其中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由省级负担;属于省级与市县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由省与市县按照50%:50%比例负担。

  (二)明确财政扶持对象。

  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试点企业。

  (三)规范财政资金管理。

  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据实申请”是指在试点改革的实施过程中,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增加的,可按季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财税按月监控”是指试点企业每月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税负变化情况,财税部门按月监控和分析试点企业填报的税负变化情况。

  “财政按季预拨”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将财政扶持资金按季及时预拨至试点企业。

  “资金按年清算”是指财税部门根据试点企业全年缴纳增值税情况和享受财政扶持资金情况,在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清算财政资金,多退少补。

  “重点监督检查”是指财税部门发挥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能,对试点企业申报的税负变化情况进行核实;财政部门对拨付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有关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退还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的重要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财政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

  省级财税部门要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财政扶持政策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精心筹划、周密部署。

  各地级以上市财税部门要了解收集本市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省级财税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省、市两级财税部门应明确职能处(科)室,落实具体联络人员。

  (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把关。

  各级财税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财政扶持政策的受理审核、资金拨付、年度清算、监督检查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切实保障财政扶持资金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各地级以上市财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分工衔接,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按照省级财税部门规定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指导推进,及时协调处理。

  省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对各市财税部门的工作指导,通过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深入企业调研等形式掌握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各地级以上市财税部门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实施财政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按照省财税部门的具体操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确保财政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