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清算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纳税人在清算日前账面记载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定的各项资产的账面金额。 第十四条 清算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日前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其中: 1.现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等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为企业货币性资产的账面原值减除在清算日前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后的余额。 2.存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各项投资资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含外购商誉)、待摊(含长期)费用等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为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即历史成本),减除在清算日前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后的余额。 “实际发生的支出”是指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 3.对企业在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时按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增值或收益的,其计税基础为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减除在清算日前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后的余额。 4.清算期内盘盈的各项资产,其计税基础为零。 5.企业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未在税收上确认实现的,其增值或损失不得计入清算资产计税基础。 第十五条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处置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时,应以处置价格或评估价格扣除相应的计税基础、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清算所得。 第十六条 企业在清算期间已经处置的资产,其价值一般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但实际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说明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资料。 第十七条 企业清算资产的损失,应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负债及负债清偿损益 第十八条 负债清偿损益是指企业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负债的实际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 第十九条 企业的负债是指企业清算日前由于过去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二十条 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照企业清算日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定的各项负债的账面价值金额确定。 第二十一条 负债的清偿金额是指清算期间各项负债的实际清偿金额,企业在清算期间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偿还或支付的债务,其清偿金额为零。 第二十二条 负债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清算日前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确定。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清算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可予扣除金额的余额。其中: 1.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股利、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的计税基础为负债账面价值。 2.除上述以外的负债,按负债的账面价值金额减去清算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可予扣除金额的余额。 “清算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可予扣除的金额”是指企业在以前年度计提,但已按税法规定予以纳税调增的负债金额。 第五章 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 第二十三条 清算费用是指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 1.清算组人员的报酬; 2.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咨询等费用; 3.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仲裁及公告费用; 4.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清算期间因处理资产、负债而产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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