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票据核销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16
摘要: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和专用缴款书。其中:2010年之前使用尚未核销的票据,按程序和要求予以核销;保存满5年及以上的票据存根或已经作废尚未使用的空白票据,经审核后予以销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票据核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宁波除外):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要求,将对中央垂管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核销,涉及国土资源系统的票据为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和专用缴款书。其中:2010年之前使用尚未核销的票据,按程序和要求予以核销;保存满5年及以上的票据存根或已经作废尚未使用的空白票据,经审核后予以销毁。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

  (二)是否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2.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

  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票据的行为;

  5.对使用完毕的票据,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三)是否存在用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是否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要求

  (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需要核销或销毁的票据,按票据种类分票据号段进行分类整理,码放整齐;填报附表1—2(电子表格请到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www.zjdlr.gov.cn”的“下载服务”中下载),并撰写票据使用管理情况报告;于7月25日前将票据、表格和报告一并报送所属市国土资源局;

  (二)各市国土资源局对所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票据和报表填报情况进行复核后,于7月31日前将复核后的报表和汇总报告一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同时上报电子文档。省国土资源厅将分市对票据进行审核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华炯

  联系电话:0571-88877805 传真:0571-88877810

  电子邮箱:huaj@zjdlr.gov.cn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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