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征管,规范征管秩序,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涉及的内容主要从加强本地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在省内跨市、县(区)经营所得税管理、省内非本地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所得税管理等六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二、关于本地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及征收方式 二)是对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其所有项目收入和支出能纳入公司统一进行核算,相关支出要能提供合法、真实、有效凭证。 三)是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办法,《公告》对建筑行业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告》中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建筑业行业应税所得率8%-25%,明确了我省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应税所得率采用最低下限8%。 三、关于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在省内跨市、县(区)经营所得税管理 “挂靠经营”是指建筑安装企业(被挂靠方)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挂靠方)达成挂靠协议,然后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对以“挂靠经营”等方式的建筑安装企业,按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要求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 《公告》还规定,对无论是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其省内跨市、县(区)经营的都应向项目所在地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管理证明》,对未出具上述相关证明的,一律在项目所在地,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对省外建筑安装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项目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定 五、关于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保障措施 六、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开展研究,在细化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时,不得变相或歪曲《公告》精神。《公告》下发后,要利用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开展宣传,确保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