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军人家属开科技类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的规定: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问:我是一个私营企业业主,目前企业响应国家号召安置了几名随军家属,请问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您可以按照上述文件的以下规定,到当地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对照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同时税务部门要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另外,根据《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政策发布梳理—— 税屋提示——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本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当地政府应当优先安置。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录——随军家属安置方面有那些优惠政策? 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随军家属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对招用随军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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