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姐新办了一家公司,在办理营业执照期间,公司发生了一些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现在公司已经正常运作了,那么这些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扣除?怎样扣除? 广州地税解释: 其中筹办费用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进行扣除: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广州地税进一步提醒,如果企业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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