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行[2014]42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25
摘要: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河北省委员会和省工商联。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行[2014]42号      2014-06-25

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4年6月25日

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河北省委员会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省级单位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 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内住宿费标准按照省级800元、厅级4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310元限额标准执行。省外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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