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方某转让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55号 2015-05-05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纳税人方某购房时间认定的请示》(沈地税直发[201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2005]25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动迁后回迁住房首次上市转让的,凡符合本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经请示省局,以回迁协议或商品房准住通知单的日期认定其购房时间,按照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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