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企[2015]34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奖励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29
摘要:企业2015年度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享受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2015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高于500万元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奖励政策的通知

厦财企[2015]34号         2015-7-29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6号)精神,现将实施2015年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奖励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政策

  企业2015年度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享受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2015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高于500万元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奖励对象

  在厦门市注册,发生研发投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2015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高于500万元的企业。

  三、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5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案手续,并在2016年6月底前向市经信局提出研发费用财政奖励申请,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表)

  (二)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相关资料审核后予以兑付奖励资金。

  四、监督检查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后续管理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二)相关企业应如实申报相关材料,一经发现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政策的,将追回财政奖励资金,并取消该企业三年内各项财政奖补资金的申请资格。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联系人:高嵩 电话:5398108

  市经信局联系人:汤海婴 电话:2896820

  市国税局联系人:吴庭玮 电话:5315041

  市地税局联系人:曾碧惠 电话:5106291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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