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5]3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04
摘要:到2020年,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作专业、富有活力的慈善组织,建立一套募用分离、高效顺畅、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建成一个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治理体系,形成一种大众参与、各方支持、慈善光荣的社会氛围,使慈善事业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四、推动慈善组织规范运作

  (一)加强组织内部管理。慈善组织要按照组织章程建立健全职责明晰、运转高效的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二)规范慈善募捐活动。慈善组织要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必须具有公募资格,并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其他单位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才可以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在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时,民政部门要及时公布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情况,由公众自行选择向公信力高的慈善组织捐赠款物。

  (三)严格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要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将捐赠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并及时反馈救助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未经捐赠人同意,慈善组织不得擅自改变款物用途。倡导拆迁损毁捐赠人冠名的实物前征求捐赠人或其继承人的意见。倡导捐赠受益人按照合理、节约原则使用受赠款物,资助目的已经实现仍有剩余受赠款物的,受赠人或者其监护人及时将剩余款物退还募捐组织或转赠给相关慈善组织。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

  (四)强化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但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要在慈善组织官网上公开,供公众随时查阅。慈善组织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试行慈善组织管理二维码认证,对每个慈善组织设置信息二维码,公众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慈善组织的相关信息。

  五、加强对慈善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政府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民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指导慈善组织对照评估指标加强规范化建设,评估结果作为慈善组织劝募资质、政府购买服务、表彰奖励、享受政策优惠的重要参考依据。逐步建立慈善信用记录制度,包括慈善组织、组织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捐赠人、受益人的信用记录,并逐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对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由民政等部门依法处理。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强化慈善行业自律。推动成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加强行业培训。鼓励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参与相关政策、规划制定,发挥其联系政府与慈善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

  (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社会公众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鼓励建立慈善微信公众平台,设立投诉举报专栏,社会公众可随时提交投诉举报信息。对利益相关者或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使用捐赠财产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

  (四)公开慈善政务信息。建立民政部门与教育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对接机制,让经过政府救助后仍需要社会帮扶的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慈善组织的帮助。建立集社会救助、慈善组织、款物募集、政务公开等信息于一体的福建省慈善救助信息综合平台,并依托该平台和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透明度进行评估。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慈善组织透明度指数。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慈善活动和慈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六、强化慈善事业保障

  (一)加快慈善人才培养。各级要加强慈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宣传推广等人才。完善专职慈善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政策,增强慈善事业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加强慈善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鼓励成立慈善研究机构,举办慈善思想峰会和慈善讲坛,打造现代慈善文化传播、慈善人才培养的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落实劳动合同、薪酬、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志愿服务体系。建立由文明委领导、文明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志愿服务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整合文明办、教育、民政、老龄、文化、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资源,以志愿者联合会网站为信息平台,实现供需对接、开展富有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抓紧出台有关措施,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和对慈善志愿者给予嘉许回馈制度,实现志愿服务的在线记录和网上查询,并由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提供证明。指导、推动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推动将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升学考核、选拔录用、给予奖励优惠的重要依据,并将慈善活动列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三)落实减免税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简化个人捐赠和企业捐赠的纳税程序和流程。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四)鼓励多方支持慈善。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并给予优惠。鼓励媒体制作、播出、刊登慈善公益广告、慈善捐赠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类节目,并减免宣传投放单位相关费用。倡导各类场所、场地为慈善活动提供服务,鼓励会堂、会展场所、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为慈善活动免费提供场地和便利。鼓励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省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各级要开展评选活动,表彰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和组织。省民政厅根据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八闽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

  (五)加强慈善工作宣传。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媒体要加强慈善宣传和信息发布,采取新闻发布会、开辟专栏、组织宣讲、张贴海报等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政策,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义举和典型事迹。挖掘我省慈善历史文化,编辑出版慈善杂志、拍摄慈善专题片、举办慈善活动周、慈善书画展。探索慈善一条街建设,为民众接触慈善、认知慈善、参与慈善搭建更加便利的平台。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要开展慈善文化教育,鼓励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教育部门要将慈善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中小学教育的相关课程,培育慈善理念。开展“慈善福建”宣传,在各类慈善活动中推广使用“慈善福建”标识。

  (六)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各级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事业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慈善工作职责和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配套落实政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应于2015年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报告省政府,抄送省民政厅。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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