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2]860号 1992-05-29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国税发[1992]79号通知规定,生产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的高税率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是指委托所有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均予退税,并非单指委托附表所列的企业出口方予退税。 二、国税发[1992]79号通知附表所列的各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是指总公司及其在北京的直属分支公司,不包括设在北京以外地方的分支公司。 三、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在京的分支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的轻工,文体进出口公司出口乳胶制品和其他橡胶制品,准予退税。 国家税务局 1992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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