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业(业务)税务代理疑难问题答疑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 人气: 时间:2016-10-25
摘要:1.我们是中铁集团下面的公司,中标了一个市政公路的PPP项目----修一条公路,投资额10亿元,中标后我们、政府和产业基金公司共同投资成立项目公司A,政府10%,基金公司30%,中铁集团投资60%,三个投资人都以货币投资,股本3亿元。然后由我们集团下面的子公司B
 
四、增值税处理
 
(一)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征税。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2、《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 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 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13.甲公司由A企业和张三于2015年3月投资组成,实收资本总额6500万,其中A企业投资5200万,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作价投入,已由评估公司对其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办理的产权转移手续;张三投资现金1300万。2016年5月,A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按初始投资额作价转让给了李四。2016年9月,为了改善企业资金困境,张三和李四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合伙企业B(基金公司)。
 
由于A企业投资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是国有资产抵债取得,当时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评估价值合计为2700万,在上述两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主管地税局要求对初始投资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并计算首次转让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500万。问题:上述两次股权转让中涉及的税种,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答:A以房地产投资于甲公司需缴纳契税。根据财税[2015]5号文件,A以房地产投资于甲公司免征土地增值税。
 
A公司将持有甲公司股权转让给李四,以及张三、李四将甲公司股权转让给合伙企业B,均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征缴问题。 
 
14.营改增后,自建固定资产中建筑服务和设计费可以分2年抵扣了,建筑施工中的监理费分2年抵扣吗?还是当年就可以抵扣?
 
答:一次性抵扣。 
 
15.补充医疗保险所得税前扣除的法律规定?在保险公司给职工购买的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在医保中心未能报销的医疗保险,企业予以报销,企业所得税税前能否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凡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金额,可以职工薪酬名义支出并代办,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后,可以扣除。 
 
16.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为客户理赔,在4S店修理汽车,4S店能否给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保险公司不是4S店提供维修服务的对象,故不能给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17.请教一下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转让给B公司未完工在建工程项目,土地增值税能否加计扣除20%?B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取得后可否按照老项目计征增值税?B公司出售开发房产清算时可否加计扣除20%?又怎么区分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如果可以,关联企业多次转让在建工程,有限制性规定吗?有没有这方面的文件规定吗?
 
答:开发公司转让未完工产品,计征土地增值税可以执行加计扣除政策。B公司继续开发,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B公司出售开发产品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无需区分土地和开发成本。尽管税法对多次转让在建工程无限制,采取此方案基本不可行,除重复缴纳契税外,需增加报批报建的费用支出。 
 
另外对房产开发企业A公司分立开发产品,分立到关联企业B公司,B公司将资产证券化,分立环节在5月1日之前免营业税吗?如果分立免流转税,分立后一年内转让股权,是否涉及补交流转税。
 
答:营改增前后,公司分立均不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分立后一年内转让股权也不涉及流转税,但分立涉及不动产过户需视同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分立后一年内转让存续企业股权不影响特殊重组税务处理待遇,分立后一年内转让分立企业的股权,需改按一般重组税务处理。 
 
18.一般工业企业购买土地,政府开具土地出让金财政票据,企业自己建造厂房,厂房建好后一部分自己使用,一部分出租。请问企业销售产品和租金收入交纳增值税时,能否扣减土地的价款后销售额后交纳增值税?如果不能,能否从投入使用月份起分2年抵扣呢?
 
答: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只适用于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工业企业不适用。土地出让金财政票据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作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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