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关于多层有限合伙企业的纳税问题。相关资料如下:H有限公司向Z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0名特定对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查阅工商信息公式登记信息,其当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问题1:Z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到H有限公司分配的股利时,其Z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LP合伙人“ZJ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否作为纳税义务人?如是,则如何纳税?如果不是纳税义务人,则谁为纳税义务人?如何计算纳税?
答:ZJ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是纳税义务人,ZJ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LP是纳税义务人,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GP ZR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的股息,因不属于直接投资,故需并入当年度所得总额办理纳税申报。
问题2:Z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除了上述的股利外同时还有经营所得,其Z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LP合伙人“ZJ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否作为纳税义务人?如是,则如何纳税?如果不是纳税义务人,则谁为纳税义务人?
答:纳税人同上。LP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问题3:ZJ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除取得Z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回的股利,还有经营所得和其他企业分回的股利,作为ZJ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纳税?
答:凡股息所得均由LP自然人按股息所得征税,经营所得由LP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GP取得的股息及其他经营所得,并入当期所得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20.一公司既生产商混又生产沥青,若申请一般纳税人后沥青按17%,商混还可以申请简易征收按3%吗?
答:可以。
21.单位用电没有电改,办公用电和家属院用电共用一个电表,电费一起从成本电费科目支出,收取的职工电费冲减成本,营改增后,抵扣应怎么处理?
答:外购电力用于职工福利,作进项转出,自产电力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
22.从事电梯销售并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按17%缴纳税款;把销售电梯与提供电梯安装业务价款分开签合同可以吗?
答:混合销售属于一项行为,不得改按兼营行为处理。
23.房地产公司承建两改两迁项目,交征用及补偿费由政府安置一部分业主,一部分现房安置,无土地出让金,后期计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无“支付土地价款”扣除额,是否能够差额计税?
答:不能。
24.地方税务局有时跟纳税人说,现在不需要税务鉴证了,可以不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做鉴证或者咨询服务了,事务所的业务受到影响,事务所应该怎么去跟纳税人沟通,并能够保持正常的合作呢?
答:纳税人税收服务的需求除了税务鉴证外,还有其他需求,应从降低税收成本、防范税收风险两方面向企业宣讲税收服务的作用。
25.自然人杨某在2015年通过法院拍卖资产,取得资产管理公司拍卖的1000平米的房屋,价值3000万元。而此处房屋为A公司于2000年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抵给银行的资产。银行在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时,将此处房屋通过资产划拨给资产管理公司。在此期间,资产管理公司在清理各项资产权属时,由银行与A公司于2002年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在房交所备案,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自然人杨某,准备办理过户手续,但A公司已经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税务局要求杨某补缴A企业出售房屋未缴纳的营业税、土增税、契税,是否合理?杨某应该补缴哪些税?能否理解为杨某是从资产管理公司购买的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免税,杨某不需要补缴税款?
答:杨某是契税纳税义务人,不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26.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2004年从中国银行手里商业收购了A公司债权,2005年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市高院将A公司4000平方米的房产拍卖,市高院拍卖流标,最后以拍卖流标价7500万裁定给信达公司,法院裁定书无具体过户时间,截止目前,信达公司未办理过户,现信达公司拟将该资产以4000万价格转让给第三方。现问关于转让环节涉及的税收问题:(1)A公司环节现转让才确认收入征收增值税,还是应该在2004年就认为应确认收入征收营业税?(2)资产管理公司环节:因是收购的另外一家银行的债权,是否符合财税[2001]10号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处置资产可以享受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根据该规定,A公司应于2005年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为7500万元。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执行财税[2001]10号文件,即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4、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6、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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