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8-01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地税局有关政策规定,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6月20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市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宿州规审-2017-71”,现将调整后的我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08-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地税局有关政策规定,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6月20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市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宿州规审-2017-71”,现将调整后的我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房预征率:1.5%;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

  三、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不低于5%;

  四、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标准不符的按本公告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日

  附件1

关于《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建房〔2017〕98号)精神,拟取消我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降低营业用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切实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制定。

  三、制定过程

  在收到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后,我局就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及时研究,提出贯彻意见。我局及时了解全省其他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情况,经统计发现,全省各市局制定的住宅和其他类型房产预征率基本一致,为1.5%,宿州、淮北、阜阳等市营业用房预征率为4%,其他市在2%—2.5%,全省有8个市的保障房预征率为0%,宿州、淮南为0.2%,其他市为0.5%—1%。

  经测算,我市按照2016年征收入库的分类型土地增值税,如果将经营用房预征率由4%下调至2%,将减收4230万元,保障性住房的预征率调整为0%,则减收503万元,综合计算,合计减收土地增值税4733万元,占全年土地增值税收入37573万元的12.5%,占全市地方税收入52.8亿元的0.9%,对我市整体地方税收入影响不大。

  因此,建议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标准住宅1.5%,其他类型房产2%,符合条件需要核定征收的,征收率不低于5%,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日

  附件2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对预征率的调整作了明确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实际,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即,保障性住房预征率在1%以内(含),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以上(含)。我局在此规定范围内进行了细化,制定印发了《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1号),将我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公告,即,保障性住房预征率0.2%,普通标准住房预征率1.5%,非普通标准住房预征率2%,营业用房预征率4%,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安徽省住建厅、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地税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建房〔2017〕98号)后,我市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内容需要适时加以调整和完善,以指导各地有序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为此,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合并调整部分类型预征率

  1.将“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预征率由0.2%将为0。

  2.维持“普通标准住房”预征率1.5%不变。

  3.将“非普通标准住房”合并到“其他类型房地产”执行2%预征率。

  4.将“营业用房”预征率由4%降为2%,并合并到“其他类型房地产”。

  5.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仍然执行5%的征收率。

  6.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

  (二)企业执行新旧预征率衔接问题

  土地增值税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房地产企业在2017年8月31日前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2017年9月1日后,按照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预缴税款,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即可,因此,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对企业的实际税负没有影响。

  (三)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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