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推文讲到买购物卡送礼时,对方既可以开发票,也可以不开,而我们最好是要求其不开,因为那个预付卡的发票,有还不如没有。 有读留言:按总局53号公告,不是说得开预付卡发票吗?怎么是可开可不开?这是不是太不严谨了? 今天就再讲一下,买购物卡,到底收什么发票?
如果你收了“预付卡”发票,就说明买的是预付卡,即储值卡,只代表“钱”,不代开“物”,所以,入账也只能放在“预付账款”之类的税目,这种发票无法直接入损益。 如果将来把卡发给员工,做真账的话,依然要入“应付职工薪酬”;把卡送给甲方,做真账的话,依然要入“销售费用”之类的税目,有没有那个预付卡发票,都一样。
按发票管理的一般性政策,有增值税应税收入,必须开增值税发票。没有发生应税收入,一律不准开发票。 商场在销售预付卡时,只是预收款行为,没有销售货物行为发生,甚至没有销售产品的名称、数量、单价等。 此时,不能直接开销售了某些商品的发票。比如: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之类。其关键原因就是:“不存在这样的销售行为”。开了销售某些商品的发票,就是虚开。没有查到只能算侥幸。 个别企业买购物卡,就是希望借此隐蔽一些不宜见人的开支,希望以这些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发票来走账,列支这些支出。注意,风险不仅仅是虚列上述支出,还有“虚开发票”。 一直以来,政策就是如此:商场不能开增值税发票,购卡方也不能收发票。直接以资金凭证入账,挂“预付账款”。
但税务总局2016年53号公告却来了石破天惊的规定: 对于预付卡,售卡方“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第九条的规定是什么呢? 是增加了一类发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让开这个票。 这是一个创新的规定,一种不征税的发票。 但这个53号公告只是规定:售卡方“可”开票,并没有规定必须开票。这就是问题的关键。 所以,结果就是:售卡方开不开发票,都是合法的。不开本来就是合法的,开也得到了53号公告的授权。
所以的我结论和意见是: 1、 售卡方,不能开销售具体商品或服务的发票; 2、 售卡方,可开可不开预付卡发票。 3、 取得预付卡发票,与没有发票效果基本一样。这种发票还会直接把购买购物卡一事证明出来。 4、 如果取得了这个发票,未来持卡消费时,有取得发票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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