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6-15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决定对《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191号)等3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十七、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修改为“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总机构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时,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一式二份。”

  将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修改为“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分总机构应将其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总机构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时,需填报《备案表》一式二份。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将其上级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时,需填报《备案表》一式二份。”

  将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修改为“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3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办理信息变更备案时,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需填报《备案表》一式二份。”

  将第二条修改为“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将附件1《湖北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附件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附件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删除,新增附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

  十八、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九、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第十一条中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将第三条第四款、第六条、第十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五条修改为“第二次开奖的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省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付。”

  二十、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十一、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第二条修改为“《清单》所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43个事项(见附件1);《清单》所列“一次不用跑”办税事项,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80个事项(见附件2)”。

  将第三条中的“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全省各级税务机关”。

  将第四条修改为“纳税人可通过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阅《清单》所列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将第五条修改为“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将附件1《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附件2《湖北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中的“受理税务机关”列删除。

  将附件1《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中的“(共5大类144个事项)”修改为“(共5大类143个事项)”。

  将附件1《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序号为28、29的事项名称分别修改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将附件1《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序号为108的事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删除。

  将附件2《湖北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中的“(国税共5大类46个事项;地税共3大类45个事项)”修改为“(共5大类80个事项)”。

  将附件2《湖北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序号为21的事项名称修改为“代开增值税发票(适用于签订“财税库银三方协议”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

  将附件2《湖北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序号为75的事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删除。

  二十二、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粗砂和铁砂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99号)第一条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十三、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223号)印发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删除。

  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十四、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磷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12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十五、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管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173号)附件一《社会保险费征管执法文书式样》、附件二《社会保险费征管执法文书使用说明》中的文书标题“地方税务局”改为“税务局”,文书字轨号“地税”改为“税”。

  将文书式样1、2、5、7、15、16及其使用说明中的“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六、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删除。

  增加第四条为:对外省来鄂和省内从事建筑安装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其经营收入的0.5%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5%附征个人所得税。

  将原第四条调整为第五条,“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原第五条调整为第六条。

  二十七、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中的“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十八、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三条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二十九、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三条第三项中的“当地地税部门”修改为“当地税务部门”。

  三十、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文书式样>的通知》(鄂地税发〔2017〕54号)附件中的文书标题“地方税务局”改为“税务局”,文书字轨号“地税”改为“税”。

  三十一、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十六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省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新税务机关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必要性

  2018年以来,湖北省税务系统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精神,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坚定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举措,努力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服务举措的不断创新,对税务机关的制度建设质量以及税收执法依据的统一、规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有必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对省税务机关制定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修改。为了便利纳税人遵从税法,规范税收执法依据,将修改的内容以及修改后的文本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3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修订内容。修订的主要方面如下:

  一是变更机构名称。例如,将《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是调整执法依据。例如,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第二条修改为“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优化完善征管服务流程。例如,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第一条进行修改。

  三、《公告》的效力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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