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在商品或劳务款项支付(特别是涉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业务)上,是否有明确规定,款项必须由收购方(或劳务的接受方)直接支付给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如果收购方与第三方有债权关系,能否指令第三方直接将款项支付给销售方?谢谢! 答:国税发[1995]192明确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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