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19]48号 2019-6-18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转发给你局,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请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切实落实好国家减税降费相关政策。 附件:财税〔2019〕4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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