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855号 2003-07-15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河南、陕西、四川、甘肃、新疆、云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招商银行《招商银行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招银会字[2003]第028号),申请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深圳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招商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招商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和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招商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税 屋附件: 招商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
2003年0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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