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石油合同中法规的合同利息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油函[1991]3号 1991-01-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0]76号文收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石油合同法规的合同利息,是合作双方为解决投资和产品分配所采取的一种分配方法,不是外国石油公司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因此,外国石油公司在申报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时,合同利息不得做为费用列支。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1991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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