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 这一修订有什么影响呢?我们举例进行说明。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产品成本为8万元,不含税零售价为10万元,不考虑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以及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即确定“视同销售收入”100000元和“视同销售成本”80000元,最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金额是按照会计核算金额确定的。这对企业不公平,同时也打破了企业所得税自身逻辑。因为,第一,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的行为可以拆分为两步,即先出售商品再将货款用于广告投入,这样会计核算和税前扣除的广宣费就会是100000元。两种行为结果一致而税负不同,阻碍了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这一有效的营销方式。第二,在计算广宣费扣除比例时,计算公式中的分子是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广宣费金额,分母是包括了税法视同销售收入的收入金额,两者口径不同,显然不合理、不严谨。既然税法对用于市场推广的产品按视同销售处理,那么市场推广的税前扣除金额也就应该是100000元。 根据2019年修改后的企税申报表,企业可以将因视同销售而调增的20000元计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消除了不公平税负。如此一来,企业可以无额外税收负担地用自产产品开展营销活动,这无疑将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经济活力。企税申报表的此处修订,真是一个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好举措。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