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2020]5号 2020-02-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2020年2月7日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五部门联合发文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答记者问 2月7日,财政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印发通知,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财政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1、发文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目前,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期,疫情严重地区防疫物资供给保障依然紧张。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要求,根据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部署,财政部与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人民银行、审计署联合发文,明确中央财政贴息、央行再贷款、名单制管理等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统筹协调,强化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资金支持,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全力保障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助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文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规范资金管理。一是明确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动态调整。二是对名单内企业,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三是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四是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强化资金监管和跟踪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政策实施后,在当前市场水平下,重点保障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可降至1.6%以下,有助于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供给。 3、如何实施名单制管理? 答:名单制管理工作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具体申报流程是: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全国性名单)。湖北和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信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申请纳入名单管理的同时,可同步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 4、央行专项再贷款发放有哪些要求? 答:人民银行向主要全国性银行,以及湖北和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份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上述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5、中央财政贴息的要求是什么? 答:中央财政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6、如何保障优惠资金真正用于疫情防控保障,不被骗取、挪用,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答:政策实行后,重点保障企业将获得远低于市场水平的优惠贷款,企业有充足的动力去争取资金支持,必须实施严监管,切实保证资金精准到位。坚决禁止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禁止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提前收回专项再贷款,追回贴息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应责任。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审计署采取一系列措施:金融机构按日报告进度,人民银行建立电子台账,审计部门加强资金跟踪审计,财政部建立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报告制度,各部门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加强资金全流程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落到实处。 7、相关政策如何有效解决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资金问题? 答:此次五部门联合发文体现了四个特点:一是企业融资成本显著下降。财政金融协同发力,在央行专项再贷款和中央财政贴息共同支持下,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企业将更有动力和资金扩大产能,开足马力生产,保障供应。二是扩大支持范围。由目前的医疗、生活物质的生产企业,扩大到将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等纳入支持范围。三是应急管理,效率为先。为切实解决重点保障企业资金短缺,应保尽保,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不僵化要求“先审批再放款”。在申报纳入名单时,可同步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各项工作齐头并进,简化审批,保持资金畅通流向企业,惠及防疫工作。四是部门协调、形成合力。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负责重点企业名单管理,央行提供专项再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金融机构从严审批、从快放贷,审计署强化监管。各环节有机衔接、高效运转,确保资金第一时间到位。我们相信,在各有关方面的通力协作下,这项政策一定能够及早生效,迅速缓解重点保障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有效增加医疗防护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 8、受疫情影响,我国小微企业面临很大的压力,为帮助这些企业渡过难关和稳定发展,是否会将针对疫情保障企业的优惠政策扩面,使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都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支持? 答:疫情发生后,对部分行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经营困难加剧。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是应对疫情的应急之策。下一步,我们将统筹考虑疫情变化对经济的影响、现有政策实施的效果等因素,加强宏观研判,先抓好现有政策的落实,精准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地区和人群,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经营。同时,为纾解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应对疫情的经济影响,做好前瞻性、有针对性的政策准备。 我们相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统一指挥,小微企业一定能顺利渡过难关、恢复生产,疫情不会改变中国经济基本面和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 金融司 2020年02月0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