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财政系统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财会[2020]25号 2020-6-28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0]4号),为做好财政系统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特制定《关于财政系统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落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关于财政系统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0]4号)精神,做好财政系统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按照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实施内容及时间 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三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三、改革措施及监管规则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1、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层级为省级财政部门)。 2、具体改革举措:对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执业条件(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持有执业许可、人员和业务规模、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分支机构人员要求)实行告知承诺,申请机构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2020年底前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电子化。 3、事中事后监管规则: (1)证后核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自省级财政部门颁发执业证书后的2个月内,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虚假承诺的或申请机构未持续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依法进行处理。 (2)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3)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向社会公布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状况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情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作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1、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层级为县级财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2、具体改革举措: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执业条件(包括企业依法设立、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实行告知承诺,申请机构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2020年底前实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化。 3、事中事后监管规则: (1)证后核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监管部门要及时获取本级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准予执业许可信息,按照管理权限,自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证书后的2个月内,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虚假承诺的或申请机构未持续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依法进行处理。 (2)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县级业务监管部门根据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3)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情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作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三)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审批层级为省级财政部门)。 2、具体改革举措: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2020年底前实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电子化。 3、事中事后监管规则: (1)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2)专项核查。结合每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执业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核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两项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告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将具体告知书、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公开。省财政厅在河北财政信息网上公布《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书》(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2),各县行政审批部门在当地官方网站上公布《____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书》(附件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4)。 (二)承诺。申请机构可以通过登录相关网上审批系统(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加盖机构公章并签名的书面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公开。告知承诺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申请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承诺内容。 (四)受理、决定。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自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执业许可证书。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坚持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商事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方式,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抓好贯彻落实。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聚焦企业关切,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研究,精心谋划,周密组织,有序实施。要加强部门协作,强化信息共享,深入业务研讨,分享经验做法,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在全省范围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政策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改革的核心内容,公告改革配套措施,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的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让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切实感受到“证照分离”、优化营商环境带来的便利。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学习,吃透改革精神,熟知办理程序。省厅将适时组织培训,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增强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强联合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要和行政审批部门积极沟通配合,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情况“回头看”机制,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对改革实施进度、质量的动态管理,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级财政部门、雄安新区改发局要密切跟踪所辖县(区)改革推进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全面评估总结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持就业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激发创业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成效,提炼成熟改革经验,于12月15日前将改革推进情况报送省厅。 附件: 1.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书 2.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3.____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书 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附件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书 对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手续的申请机构,本行政审批部门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不少于10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为10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 4.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本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加盖机构公章并签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2.本行政审批部门在河北财政信息网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本行政审批部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相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本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虚假承诺的或申请机构不持续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依法进行处理。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本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本申请机构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审批事项,对此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知悉并同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后,行政审批部门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理。 承诺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字: 承诺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__________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书 对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手续的申请机构,本行政审批部门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二、申请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本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加盖机构公章并签名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2.本行政审批部门在当地官方网站对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本行政审批部门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相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本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记账执业证书。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级业务监管部门将在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虚假承诺的或申请机构不持续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依法进行处理。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本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 附件4: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本申请机构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对此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申请机构知悉并同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执业许可后,行政审批部门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理。 承诺人(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诺申请机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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