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财会[2021]7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13
摘要:中直、部属和外省驻穗单位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单位所属评委会申报评审。如确需委托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财会[2021]7号    2021-12-13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9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考评工作实际,现将广州市2021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管理机构

  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机构为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广州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509室,邮编:510623,联系电话:38923585)。

  二、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市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中直、部属和外省驻穗单位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单位所属评委会申报评审。如确需委托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评审。

  三、评审条件和政策

  (一)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粤人社规〔2019〕39号文规定的《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附件1)。

  (二)职称资历年限计算和申报材料有效性。申报人职称资历年限起算时间为取得本级职称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取得本级职称年度的8月31日,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三)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并在有效期内。

  (四)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全国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认定可不参加面试答辩。

  (五)继续教育条件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执行。申报人需完成2021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课、专业课),并提供2021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六)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七)相关政策。其他系列高级职称转系列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中的《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跨区域、跨单位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按粤人社规〔2020〕33号文中的《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申报评审和确认规定》执行。

  四、申报评审方式和程序

  参加我市2021年度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人员先通过网上申报,并经各有关单位审核后,再到现场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一)网上申报。

  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月13日由申报人及各有关单位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业务专题—广州职称—职称申报—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http://gzrsj.hrssgz.gov.cn/vsgzhr/Login_ZJ2.aspx,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按照系统指引进行网上申报、审核和生成有关表格。

  (二)现场受理。

  1.申报系统内“办理情况”为“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后,方可到现场提交材料。现场受理时间为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13日,共10日(包含节假日),逾期不予受理。办公时间: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30。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1711室。

  2.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申报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场提交材料采取预约制度,申报人员必须提前扫描文末二维码(附件7)进行预约,并严格按照预约时间进行现场提交,非预约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3.申报人员应以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严格对照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现场提交评审材料。评委办将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评审材料予以退回修改,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第二次现场提交评审材料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评委办不再受理其2021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材料。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2.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材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实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七)。

  3.申报人评审材料公示后,报各区或市主管单位的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审核盖章,再由申报人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携纸质资料报送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4.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提交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申报评审材料的审核

  为确保职称评审工作规范有序,申报材料实行法人单位、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以及评委办逐级审核,各级职称工作部门须严格按照报送程序和要求,把牢审核关,确保申报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

  (一)审核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一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与客观事实、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及所起的作用相符;二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有无如实填报负面情况,以及有无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资格及其名称;三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是否依法取得。

  (二)客观评价。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申报评审表二)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

  (三)评前公示。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办。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七)和《(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申报评审材料的有关要求

  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完整、清晰;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凡经查实申报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撤销因此获得的职称。

  (一)申报人须严格按照要求在系统上填报和上传申报评审材料,并确保纸质材料与系统填报、上传材料一致;评审用表由申报人在“申报系统”填报资料后,系统将自动生成。

  (二)有效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需准备2个材料袋)

  1.应装订的材料及要求(材料袋1)。

  (1)《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申报评审表二)复印件1份。

  (2)《()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必须按A3纸规格单面制作为1张纸,并折叠成A4规格装订)复印件1份。

  (3)委托评审函(附件6,仅中直、部属和外省驻穗单位人员提供)

  (4)取得会计师等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提交任现资格以来近5年考核情况,取得现资格不满5年的需提供任现资格以来的)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申报评审表八)复印件1份。

  (5)《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附件2)。

  (6)《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七)原件1份。

  (7)本人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原件1份。

  (8)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9)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聘任证书或任职证明(职务需与申报评审表二、表三所填一致)等复印件各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10)有效期内《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1份。

  (11)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自评表(附件3)。

  (12)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自评表(附件4)。

  (13)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有关奖励、成果、业绩等方面的证书或证明材料,或本人作为主要专业技术参与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复印件各1份。

  (14)学术成果材料,包括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公开发表的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论文和著作、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专题研究报告等个人代表作复印件1份(包括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全文和封底),需提供原件查验。提交的公开发表论文应代表申报人的最高水平,论文篇数不得超过5篇(发表于国外专业期刊的论文或外国语言类论文,需提供全文中文译文),论文原则上应能够在“中国知网”检索到。

  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使用“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具体文字复制比要求在30%(含)以下,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可提交。对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30%的,在职称评价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15)论文和刊物的检索截图。要求如下:公开发表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的论文,须在清华同方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中国期刊网(http://www.chinaqking.com/)、龙源期刊网(www.qikan.com.cn)或在其它合法的、普及性广的期刊网上检索本人论文信息;提供论文检索页面截图(包含网站、刊物名称、论文标题、作者姓名及排名、期刊刊号等信息的截图),并附上网址;同时,刊物须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进行合法性查询,提供刊物的查询截图。

  (16)《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表一)原件1份。

  申报人必须将上述材料(1)~(15),统一按A4纸规格制作,按目录顺序编页码,整理装订成册装入材料袋1,并将相应的《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表一)贴在材料袋1封面。

  2.不装订的材料及要求(材料袋2)。

  (1)《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申报评审表二)原件1份。

  (2)《()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原件1份及复印件19份(必须按A3纸规格单面制作为1张纸)。

  (3)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主要业绩情况表(附件5)。

  (4)证明证书材料装订本。包括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证明)、聘任证书(证明)、社保明细复印件各1份;有效期内《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1份;其他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

  (5)论文、著作的word文档,文档内容必须与申报和发表的论文、著作内容一致。每个word文档以“××(申报人姓名)-××(论文、著作标题)”格式命名,统一放入以“××(申报人姓名)论文”格式命名的文件夹,并以光盘为介质提交(文档必须为可编辑的文字格式)。

  (6)《()级职称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表一)。

  申报人必须将上述材料(1)~(5)装入材料袋2,并将相应的《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表一)贴在材料袋2封面。

  七、评审结果公示

  (一)评审通过名单公示等信息将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业务专题—广州职称—通知公告发布,请注意查看。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评后公示,评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广州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署名举报。

  八、其他事项

  (一)参加评审有关问题可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业务专题—广州职称栏目查阅。

  (二)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广东省电子职称证书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99号)规定,我省推行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职称证书。

  (三)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8〕525号)规定,免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含论著鉴定、答辩费)。

  附件

  1. 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

  3.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自评表

  4.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自评表

  5.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主要业绩情况表

  6.委托评审函

  7.现场提交预约二维码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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