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7]5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12
摘要:该准则是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提升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稳健发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7]59号              2007-04-12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以下简称准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该准则是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提升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稳健发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

  同时,该准则也是各级税务机关审核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的重要依据,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执行的行业标准。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的规定,结合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的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时,应依据本准则,重点审核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是否按准则标准对企业进行业务鉴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并明确纳税人、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的相应鉴证责任。

  三、税务师事务所在审核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及负债、纳税调整等科目时,是否按照本准则要求收集必要的审核证据,并履行规定的鉴证程序。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报告制作是否规范,相关附件是否齐备、完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4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