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国税全市通”(一期)业务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4]5号 2004-4-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国税全市通(一期)业务内容 国税全市通是以税务信息网络系统为依托,支持纳税人多地点、多时间和多种方式办理税务事项的全新征纳模式,具体包括申报征收实现通报通缴,税务登记实现通登通办,发票购销实现通售通验等。 二、国税全市通(一期)具体业务范围 (一)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包括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以外的所有税种的申报纳税,但不包括各税种的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二)普通发票验旧供新。包括普通发票发售、验旧和缴销,但不包括纳税人申请自印的衔头发票、海洋石油专用发票的验旧供新。 (三)代开发票。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和临时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但不包括需同时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代开专用发票业务和代开减免税发票业务。 (四)税务登记。包括:1.开业登记,但不包括外国承包商凭合同办理的税务登记、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2.变更税务登记,但不包括跨区迁移。3.所有停业登记和复业登记,不包括注销登记。 三、其它事项 (一)纳税人办理国税全市通(一期)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时,可不受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限制,按规定备齐有关资料后,自行选择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下属的任一办税大厅办理。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因业务特殊,不办理该分局管辖以外纳税人的普通发票发售、验旧和缴销业务。 (三)纳税人办理涉及管理环节的涉税事项(如审核、审批等),不属于国税全市通业务范围,仍在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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