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房改房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6]322号 2006-10-2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个人销售房改房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地一[2006]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目前个人销售住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营业税政策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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