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0]4号 1990-1-19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6]53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7月2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地字[1989]132号《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解释,目前下放一部分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权限尚未确定,各地先对减免税金额较大的企业上报国家税务局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小的企业,暂由各地确定缓征,待明确减免税权限后再作处理。望你们按土地使用税的立法精神,严格控制减免税。凡企业要求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均按规定填报《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对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我局审核,由我局确定转报国家税务局审批或作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局国税地字[1989]132号文(附表另发)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〇年一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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