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0]163号 2000-6-13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6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我省境内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征税费,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统一征收管理。 二、黄石长江大桥车辆通行费的营业税及附征税费从2000年1月1日起,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由纳税人集中缴纳的以上税费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及时足额缴纳。对申报不实,没有按规定纳税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接稽查或委托收费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稽查的办法进行管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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