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毁作废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征[1997]32号 1997-01-09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48号)的规定,原黄色底纹版的普通发票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为止。现就销毁作废的普通发票和销毁因印制质量问题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销毁作废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 1.对各区县局库存的作废普通发票,请各区县局造册登记后,填写“销毁发票申请表”并在97年1月25日前报市局征管处和市税务咨询事务所,经咨询事务所核对数量、征管处批准后,由各区县局在97年1月31日前自行监督销毁。 2.对企业库存的作废普通发票,由企业自行填写“销毁发票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97年2月28日前由税务机关监督销毁。 二、销毁因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事项。 1.请各区县局在97年1月31日前将已作废的专用发票造册登记后,填写“销毁发票申请表”报市局征管处和市咨询事务所,经咨询事务所核对数量,征管处批准后,由各区县局在97年2月28日前自行监督销毁。 2.从97年第二季度起,销毁作废的专用发票每季一次,请各区县局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将作废的专用发票造册登记后,按上述规定的程序报批。 3.各区县局因故收回纳税人的专用发票由区县局造册登记,监督销毁,不再报市局批准。 三、各区县局对销毁发票工作要高度重视,由主管业务局长负责做好各项组织落实工作并制定有关责任制度,要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作废发票数量多的,可由造纸厂销毁,数量少的,可用粉碎机或裁刀销毁,销毁过程中各区县局必须有两人以上现场监督并制定填写销毁发票记录,保证销毁工作万无一失。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销毁发票申请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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