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1997]11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实行按纳税申报期缴销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6-03
摘要:为了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税收征管,加快税收管理计算机化步伐,省局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各地可以根据征管改革,以票管税,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需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改为按纳税申报期实行1个月缴销的办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实行按纳税申报期缴销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1997]115号       1997-06-03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1999]1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缴销有关规定的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税收征管,加快税收管理计算机化步伐,省局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各地可以根据征管改革,以票管税,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需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改为按纳税申报期实行1个月缴销的办法。请各地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作,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管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6月0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