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实行按纳税申报期缴销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1997]115号 1997-06-03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1999]1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缴销有关规定的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税收征管,加快税收管理计算机化步伐,省局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各地可以根据征管改革,以票管税,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需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改为按纳税申报期实行1个月缴销的办法。请各地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作,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管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6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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