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农[1993]127号 1993-02-11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业税征期根据征收季节,划分为夏征期和秋征期。每年1月1日至8月31日为夏征期,9月1日至12月31日为秋征期。 二、为便利征收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县、乡镇可以通用。 三、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报表为月、季、年报三种。 1.《农业税收月报表》(附表一)于次月2日前上报市财政局。 2.《季度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附表二)于次季3日前上报市财政局。 3.《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另发)于次年2月15日前一式两份报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印制的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继续使用。 五、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以前制定的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1993年0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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