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及其以下机构营业税集中缴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9]78号 1999-09-29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实行的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为此,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37号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停止对农发行浙江省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的应纳营业税(包括应扣缴营业税)实行集中缴纳的政策。现就我省农发行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发行浙江省分行及其以下机构应纳的金融保险业地方营业税,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就地缴纳。已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农发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其应纳营业税仍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缴纳,纳税地点不再进行调整。 二、农发行浙江省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金融保险业地方营业税,一律由受托金融机构代扣代缴。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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