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对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行业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3]72号 2003-05-24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减轻“非典”疫情给我省部分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带来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精神,省政府于2003年5月14日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03]15号)。为了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对部分行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实施税、费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以下优惠政策,应经各主管地方税务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政府统一规定的条件核准实施: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对娱乐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 (三)对饮食、旅店、民航(除旅客运输)、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 二、以下优惠政策,经各市人民政府视当地“非典”疫情影响情况,结合当地的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后,纳税人需减征、免征或者缓征税、费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核准实施: (一)对饮食业、旅店业以及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者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各地无论采取减征、免征或者缓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这些行业和单位的教育费附加一律按照本通知第一条中的有关规定减半征收。 (二)对出租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降低征收定额。各出租车公司应将享受优惠政策的出租车司机名单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可在省政府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同意后,另行下达受“非典”疫情影响行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三、社保费的缓缴按省政府浙政发[2003]15号文件执行。 四、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同时加强对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的跟踪管理,认真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填报《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行业减免税、费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行业缓征税、费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税政、规费、征管、计财和法规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及分析说明每半月一报。各市地方税务局将所属县(市)局的执行情况汇总后,于每月15日、30日报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五、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将当地政府确定的具体政策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除上述政策外,任何部门不得以防治“非典”为由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1.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行业减免税、费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2.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行业缓征税、费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5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