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津国税征[1996]43号 1996-08-08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通知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如库存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在保证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正常供应的前提下,可将部分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自行改制为万元版专用发票。 二、改版方法及改版图章的规格、字号按津国税征[1995]4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改制专用发票号码上方加盖“市内使用出市无效”字样的戳记,戳记样式如下: 1.规格40mm×10mm 2.字体:宋体 3.字号:4号字 4.颜色:大红色 5.式样:市内使用出市无效40MM10MM以上图章由各改票单位自行刻制。 三、十万元版改制的万元版专用发票只限在我市企业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对外省市开具到我市的十万元版改制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抵扣税款。 四、在改版工作中应注意专用发票的安全,严防丢失、被盗并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改版的专用发票仍按现行价格发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08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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